湖南湘西经济开发区是湘西州委、州政府直接管理的省级开发区。开发区规划建设用地面积20.5平方公里,核心区面积7.12平方公里,人口3.5万人。辖区共有企事业单位1200余家,其中工业企业129家,建筑业企业126家,商业企业121家,房地产企业46家,服务业企业229家。企业从业人员16000余人,目前用工缺口1500余个。
    开发区围绕“州府新城、产业新区”和“创建国家级高新区”的战略目标,全力打造全州新的经济增长极;围绕“产城融合”、“双轮驱动”的发展思路,全力推进新型城市化和新型工业化;努力把开发区建成宜业、宜居、宜游、宜养的令人向往、生活幸福的城市!

湘西经济开发区关于支持现代商贸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为促进湘西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带动产业转型升级,进一步加快开发区“州府新城,产业新区”建设步伐,实现“百亿园区”目标,结合开发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范围界定

    立足湘西,面向长株潭、长三角、珠三角及京津唐等地区,重点引进现代商贸服务类企业。

第二条 企业认定

    开发区认定的现代商贸、服务企业是指其核心营运机构、职能机构或分支机构在湘西经济开发区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或独立核算,并在开发区境内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注册资金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年纳税(不含海关税收)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

第三条 税收政策

    开发区境内的现代商贸、服务类企业,凡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项目或国家出台的《西部地区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奖励政策

    对新引进的现代商贸、服务类企业实行奖励政策,奖励资金用于鼓励支持企业在开发区发展壮大。奖励标准及兑现时间如下:

1、从企业项目运营日起前五年按企业所缴纳增值税入库额的16%奖励给企业;该项奖励资金每年分两次予以兑现,分别在该财政年度的7月底前和次年度1月底前兑现。

2、从企业项目运营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前三年按入库额的25%奖励给企业,后两年按入库额的13%奖励给企;该项奖励资金每年分两次予以兑现,分别在该财政年度的12月底前和次年度6月底前兑现。

3、对于年纳税人民币200万元以上的企业,5年内企业高管个人所得税所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入库额的15%于奖励给个人,每个企业限三名以内高管;该项奖励资金每年分两次予以兑现,分别在该财政年度的12月底前和次年度6月底前兑现。

第五条 配套优惠政策

1、开发区为年纳税人民币20万元以上、200万元下的企业提供20平方米以内的办公场所,租金第一年全免,二、三年租金减半。

2、开发区为年纳税人民币200万元以上的企业提供40平方米以上的办公场所,租金第一年全免,二、三年租金减半。

第六条

由开发区财政局、商务局与企业签订《扶持类企业确认表》对以上优惠政策予以奖励。

第七条

本意见由开发区商务局、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4年4月1日执行。

湖南湘西经济开发区标准厂房租赁管理办法

为加快招商引资步伐,节约集约用地,促进中小项目和产业转移项目向开发区有序聚集,实现开发区标准厂房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大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承租条件

1、承租方经营生产的产业必须符合国家的宏观产业政策和开发区的产业导向;项目必须符合环保、消防、安全生产等要求。

2、承租方必须在开发区登记注册并在地方依法纳税。注册公司为独立法人,独立核算。

3、企业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200万元,年产值不低于1万元/㎡,年税收不低于200元/㎡(不含关税,下同)。

二、租赁期限及费用

1、入区企业租赁标准厂房及配套设施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每3年一签。

2、标准厂房租金起租额第一层为每月7元/㎡,第二层为每月6元/㎡,第三层及以上为每月5元/㎡;厂房内自建的生产管理用房面积租金为每月7元/㎡(自建生产管理用房,不能超过租赁面积的7%);办公楼租金为每月8元/㎡;租金根据市场变化适时调整。员工宿舍提供公共租赁房,租金按开发区公租房管理办法执行。

三、优惠政策

1、入驻企业前三年,当年产值达2万元/㎡以上的(含2万元)且当年缴纳的税收达1000元/㎡的(含1000元),用于生产部分的面积当年免收租金。租金先缴后返,由开发区财政审核结算。

2、开发区负责公用电变压器建设,保证入驻企业正常的生产用电负荷。提倡企业合理用电,开发区对企业用公共变压器实行的电价最高限额制:生产用电不超过0.98元/度,用电价格低于0.98元/度的,据实缴纳电费;用电高于0.98元/度的,超过部分的电费由物业公司据实统计每半年一次由开发区管委会补贴。

3、将网络光纤、电话线等迁至入驻企业厂房外开发区负责,各种通讯基础设施和设备费用由开发区负责,企业只需按收费标准给网络通讯公司缴纳相关费用。

4、其它投资主体建设管理的标准厂房,参照本办法对入驻企业执行租金减免政策的,开发区财政对投资者于次年2月结算补贴房租。

5、电子信息类产业租赁标准厂房、办公楼和宿舍楼的,按开发区支持电子信息产业园有关优惠政策执行。

四、本管理办法由湘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商务局(招商局)负责解释。

湘西吉凤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了吉凤经济开发区及社会各界招商积极性,实现招商引资工作取得新的突破,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主要是指为湘西吉凤经济开发区成功引进工业和服务业项目的引进人。引进人不限地域,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引进资金包括境外和境内货币及物化资金;引进的项目必须符合开发区产业导向和环保要求。

第三条

湘西吉凤经济开发区按照“谁引进、谁受奖,谁受益”的原则,对招商引资引进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吉凤经济开发区内从事招商引资的公务人员因履行职责引进的,奖金总额的70%奖给个人,30%用于补充单位工作经费;其他人员引进的,其奖金全额奖励给个人。

第五条

设立吉凤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考核领导小组,由开发区管委会主任任组长,分管招商引资工作和财政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开发区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具体事务由招商合作局负责。

第六条

申报考核奖励的条件 1、引进的项目在湘西吉凤经济开发区内审批登记,并在项目正式开工建设后和项目竣工投产后分两次进行申请。 2、项目引进人的资格必须经项目投资方和资金接受单位书面认可。 3、引进的实物必须抵达接受单位,其中进口实物凭海关报关单及商检价值鉴定复印件并加盖公章,非进口实物凭国内正式发票复印件或评估报告。 4、引进国内外资金,需要银行进帐证明和验资报告。以外币投资的,按资金实际到位之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总换率折算。 5、引进实物、资金均要有接受单位的书面认可。

第七条

引资项目的奖金只奖励给申请人,若同一个项目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自然人参与介绍并提出申请,应委托一方或一人申请奖励,获奖者根据贡献大小自行来确定奖励及金额。



第二章 奖励标准

第八条

引进工业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50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15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100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2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奖励25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引进进入标准厂房的工业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500-20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2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奖励3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

引进现代服务业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奖励3-10万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

对已落户开发区的企业,招商寻求合作伙伴或追加投资的,按2010年吉凤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任务,对新到位资金完成80%以上且完成投资60%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奖0.5万元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奖1万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

以上各种奖项分别在项目开工建设和投产时各支付一半。已落户企业项目年底一次性奖励。


第三章 奖励申报审批

第十三条

引进人在引荐项目获得批准登记且资金到位后,持投资人对引进人的资格证明和资金到位证明报吉凤经济开发区招商合作局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在投资项目正式建设(投产)后一个月内,引进人持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到吉凤经济开发区招商合作局领取《湘西吉凤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申请。

第十五条

吉凤经济开发区招商合作局在受理招商引资引进人的奖励申请后,会同财政局、监察局、产业发展局对招商引资奖励事项进行审核,并报吉凤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考核领导小组研究,由开发区班子会议审定。

第十六条 奖金币种为人民币。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奖金的,由吉凤经济开发区招商合作局同有关部门追回全部奖金,并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引进人、验资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2010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为一年。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吉凤经济开发区招商合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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